(2017)鲁061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杏林堡村民委员会与曲广松、曲鹏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杏林堡村民委员会,曲广松,曲鹏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324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杏林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南杏林堡村。法定代表人:曲广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广松,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牟平区。被告:曲鹏程,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牟平区。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杏林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曲广松、曲鹏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杏林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杏林堡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侯悦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