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执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温商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章尚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温商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章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5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温商时代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昌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3877-8。法定代表人:陈承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尚虎,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台州温商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商时代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台仲裁字第374号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尚虎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调解书,章尚虎应向温商时代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等共计110263.10元及利息;仲裁受理费4203元(已由温商时代公司预交)由章尚虎承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温商时代公司。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尚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章尚虎逾期仍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尚虎及其配偶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依法在登记机关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章尚虎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J×××××的长安牌轿车及号牌号码为浙J×××××的江陵牌轻型厢式货车,冻结了被执行人章尚虎持有的台州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但上述车辆因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且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而冻结的股权因查找不到台州汉格���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章尚虎调取有关资料,该公司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尚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到被执行人章尚虎户籍所在地的临海市沿江镇庙山后村82号调查,其已长期未在家中居住,去向不明,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上述不能处置的车辆和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温商时代公司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由于被执行人章尚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在网上发起布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温商时代公司对此明确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查询材料、影像材料、查封材料、冻结材料、拘留决定书及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或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