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传明与蒋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明,蒋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867号原告:杨传明,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蒋小辉,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杨传明与被告蒋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4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