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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传明与蒋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明,蒋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867号原告:杨传明,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蒋小辉,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杨传明与被告蒋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4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