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明付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付,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650号原告李明付,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李伟,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原告李明付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钱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还款30000元,下余30000元经原告催要未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迁新址住址不祥,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启红审判员 孙长青陪审员 司学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