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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建与鲍继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鲍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鲍继梅,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鲍继梅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财产申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