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玉兰与陈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兰,陈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389号之二原告:胡玉兰,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武昌,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俊,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胡玉兰与被告陈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胡玉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兰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庆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原告胡玉兰已预交),由原告胡玉兰负担。审判长 罗 晓 冰审判员 陈睿人民陪审员黄瑞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振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