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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胜远、磨维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胜远,磨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8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胜远,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磨维红,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梁胜远与被执行人磨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桂0102执8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于同年6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磨维红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0号房屋,现被执行人磨维红对本案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磨维红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0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