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龙绪、石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绪,石少鹏,吴霞,韩雪,石连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364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署平,该行员工。被告:石龙绪,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韩凤杰,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石少鹏,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吴霞,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韩雪,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石连绪,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龙绪、石少鹏、吴霞、韩雪、石连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德培人民陪审员 沈 燕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