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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礼杰与广州市至高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礼杰,广州市至高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988号原告:罗礼杰,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峨县。委托代理人:张成强,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至高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柏棠。原告罗礼杰与被告广州市至高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罗礼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礼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礼杰负担。审 判 员 黄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余 静书 记 员 周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