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彦涛与固安县临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茅二酒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涛,固安县临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茅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茂翔酒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460号原告:张彦涛,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固安县临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街金海铂郡6-2-302。法定代表人:张正元。被告:北京茅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号楼1206。法定代表人:杜子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振、贾春伟,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茂翔酒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铁匠湾。法定代表人:刘小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涵文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彦涛诉被告固安县临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茅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茂翔酒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涛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涛承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