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轶美诉被告周增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轶美,周增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194号原告刘轶美,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法定代理人周立梅,女,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系原告之母。被告周增力,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负责人:刘仲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轶美诉被告周增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轶美因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方已履行赔偿协议书,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轶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刘轶美负担。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