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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翠兰、高利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翠兰,高利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特16号申请人:郭翠兰,1951年11月23日出生,女,现住淄川区。被申请人:高利传,1953年4月26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代理人(被申请人高利传女儿):高玉芹,1976年2月23日出生,女,现住张店区车站办事处王舍居委会生活一区*号楼*单元***号。申请人郭翠兰与被申请人高利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郭翠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翠兰撤诉。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卫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