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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香季与李涛、李波、李霞、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季,李涛,李波,李霞,李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12号原告:张香季,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涛,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波,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霞,女,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红,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季诉被告李涛、李波、李霞、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