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香季与李涛、李波、李霞、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季,李涛,李波,李霞,李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12号原告:张香季,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涛,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波,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霞,女,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红,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季诉被告李涛、李波、李霞、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