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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汉明与萧春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明,萧春庭,黄福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9942号 原告陈汉明,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钟远平,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春庭,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黄福娣,女,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汉明诉被告萧春庭、黄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汉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洋 书 记 员  任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