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汉明与萧春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明,萧春庭,黄福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9942号 原告陈汉明,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钟远平,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春庭,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黄福娣,女,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汉明诉被告萧春庭、黄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汉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洋 书 记 员 任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