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王彩红、赵俊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王彩红,赵俊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法定代表人:云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彩红,农民,现住土默特左旗兵州。被执行人赵俊恒,北什轴乡政府职工,现住土默特左旗兵州。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申请执行王彩红、赵俊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