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晨与吴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吴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879号原告:陈晨,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吴咸,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陈晨与被告吴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原告陈晨负担。审判员 何铸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