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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付海轶、诸元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轶,诸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485号申请人付海轶被申请人诸元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3727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诸元兴名下的位于武清区杨村镇新湾花园北区5-4-602号房产,保全价值55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于春明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宗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