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安容与重庆市永川区方正机砖厂(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安容,重庆市永川区方正机砖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终4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安容,女,1967年12月29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蒋天伟,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系原告谭安容的丈夫,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方正机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永川。负责人杨森。上诉人谭安容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方正机砖厂(普通合伙)(下文简称方正机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告谭安容曾系方正机砖厂单位职工,先后于2013年9月17日和2014年11月19日两次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前一次受伤未被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一次受伤经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2015年11月4日,谭安容与方正机砖厂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谭安容为主张其相关待遇,曾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正机砖厂支付其精神抚慰金等,后撤回起诉。2015年6月29日,谭安容向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其与方正机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方正机砖厂支付其因2014年11月19日受伤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损失、养老保险损失。该委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渝永劳仲案字(2015)第1589号裁决:解除谭安容与方正机砖厂的劳动关系,由方正机砖厂支付谭安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0元,驳回谭安容的其他仲裁请求。谭安容不服该仲裁裁决结论,于2015年9月14日起诉,法院认定谭安容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渝永劳仲案字(2015)第1589号裁决已生效,故裁定驳回谭安容的起诉。2015年12月4日,谭安容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方正机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方正机砖厂支付其因2013年9月17日受伤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另案起诉要求:解除与方正机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方正机砖厂支付其违法解除��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额外50%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损失、养老保险损失。经审理认定,谭安容与方正机砖厂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同一劳动关系不应重复解除,且谭安容未举证证明2013年9月17日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故驳回了谭安容的诉讼请求。另作出判决认定,谭安容主张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损失、养老保险损失均已在生效仲裁裁决书处理,且未举证证明额外50%经济补偿,驳回了谭安容的诉讼请求。谭安容对前述二案的判决结论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谭安容二案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1日,谭安容再次向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方正机砖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该委以谭安容请求事项已于另案作出裁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谭安容不服,起诉。谭安容一审起诉称,其于2005年2月到方正机砖厂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正机砖厂亦未依法缴纳2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失业保险费、8%基本医疗保险费、1.5%大额医疗保险费、0.5%生育保险费。2013年9月17日,谭安容在学习驾驶电瓶车过程中不慎撞击了右膝关节,在永川煤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后,转至永川区中医院治疗21天,方正机砖厂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2014年7月4日,谭安容申请工伤认定,方正机砖厂故意拖延时间直至2014年11月18日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公章,之后相关部门对谭安容申请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2015年7月,谭安容委托了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对该次受伤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右侧髌骨骨折,评定为十级。2014年11月19日,谭安容在担任制坯工职务时,在处理真空堵塞工作过程中又受伤住院,此次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该次受伤住院期间,其丈夫蒋天伟重新查看了受伤现场,发现现场三根轴承上还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属于安全生产管理失职。方正机砖厂曾向谭安容承诺两次工伤双方协商一个合适的赔偿数额,但后来方正机砖厂反悔。2015年11月2日,谭安容与方正机砖厂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方正机砖厂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谭安容,也没有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谭安容起诉要求:1、确认方正机砖厂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失职(过错);2、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属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的民事法律文书;3、方正机砖厂向其支付20%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损失109135元、1%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16625元、8%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9790.71元、1.5%单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5585.71元、0.5%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1861.9元;4、方正机砖厂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537.2元、额外50%经济补偿金15634.3元、代通知金2842.6元、未签订劳动关系双倍工资3126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31元;5、确认谭安容渝永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381号属工伤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判决方正机砖厂向其支付十级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88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2.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695.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617.6元。方正机砖厂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相同诉讼请求的,已在法院受理中或已被法院裁判的,当���人不得重复起诉。因渝永劳仲案字(2015)第1589号仲裁裁决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9435号民事判决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943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谭安容要求方正机砖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额外50%经济补偿金以及因2013年9月17日受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已为前述生效仲裁裁决或判决处理,谭安容属于重复起诉,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谭安容的前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谭安容要求确认方正机砖厂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失职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诉讼目的系为要求方正机砖厂对其受伤承担相应责任,而对谭安容的两次受伤皆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或判决所处理,故对谭安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谭安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协���》属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的民事法律文书,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谭安容诉讼目的系认为渝永劳仲案字(2015)第1589号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关系不正确,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时间才是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但该仲裁裁决已生效,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谭安容要求方正机砖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其系因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其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应通过另案处理,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谭安容要求方正机砖厂向其支付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谭安容不属于社会保险费的收取主体,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谭安容主张代通知金系认为方正机砖厂与其在2015年11月2日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双方劳动关系系因谭安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解除,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而非因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而解除。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谭安容的情况不适用前述规定,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谭安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谭安容负担,予以免收。谭安容不服判决,上诉称,谭安容两次受伤性质均应为工伤,且张进东均承诺赔偿后又翻悔。单位未与谭安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谭安容。单位未为谭安容参加社会保险。谢远游作为律师没有尽到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谭安容受伤身体残疾,不能胜任体力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故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确认方正机砖厂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失职(过错);三、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属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的民事法律文书;四、确认方正机砖厂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待遇费用:1、方正机砖厂向其支付20%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损失109135元、1%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16625元、8%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9790.71元、1.5%单位缴纳大额医疗保���费5585.71元、0.5%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1861.9元;2、支付谭安容8%养老保险费损失43654元,3、方正机砖厂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537.2元、额外50%经济补偿金15634.3元、代通知金2842.6元、未签订劳动关系双倍工资3126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31元;五、确认谭安容渝永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381号属工伤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判决方正机砖厂向其支付十级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88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65.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695.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617.6元。六、确认追加被咨询第三人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民事行为即谭安容社会保险待遇部分)。方正机砖厂二审未答辩。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谭安容上诉请求“四、确认方正机砖厂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待遇费用:2、支付谭安容8%养老保险费损失43654元”,不在谭安容一审起诉的请求范围内。谭安容上诉请求“六、确认追加被咨询第三人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民事行为即谭安容社会保险待遇部分)”,也不在谭安容一审起诉的请求范围内,且谭安容主张该请求的原因是第三人侵权。由于谭安容的上述请求,超出其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未经一审审理程序,所以,本院对谭安容的上述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审理。谭安容要求确认方正机砖厂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失职的请求以及谭安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属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的民事法律文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判决对谭安容的该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谭安容要求方正机砖厂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鑫131元系依据《侵���责任法》进行主张,与本案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审理,谭安容确应通过另案处理。一审判决不支持谭安容该项诉讼请求正确。谭安容要求方正机砖厂向其支付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因谭安容不属于社会保险费的收取主体,谭安容也未证明其向征收机构缴纳了上述费用,故一审判决对谭安容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因双方劳动关系由谭安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解除,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而非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故谭安容要求方正机砖厂支付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谭安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谭安容要求方正机砖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50%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因2013年9月17日受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或判决处理,谭安容在本案中属于重复起诉,所以一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谭安容的前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谭安容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谭安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申 威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