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鞠孝洁与孙保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孝洁,孙保平,陶振娟,青州悦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500号原告鞠孝洁,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超,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保平,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陶振娟,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青州悦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杰,总经理。原告鞠孝洁诉被告孙保平、陶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青州悦鑫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保平、陶振娟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9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之后利息另行计算,直至还清本息);2.依法判令被告孙保平、陶振娟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3.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保平与陶振娟系夫妻关系。被告孙保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6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孙保平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每月利息为1.5%,并且约定逾期还款支付本金数额20%作为违约金。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款项过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拒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第三人青州悦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鲁0781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建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建杰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张建杰不服该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鲁07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鞠孝洁所诉本案借款,已经包括在张建杰的犯罪事实中,原告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在刑事案件作出退赔判决后,又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鞠孝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