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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陈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陈淑静,郑昌明,昆明龙恒置地有限公司,昆明玉龙园珠宝有限公司,肖江暋,肖毓昆,肖江楠,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号星耀大厦**层*号房****室。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静,女,汉族,1941年9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昌明,男,汉族,1973年3月7日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洲景洪市。原审被告:昆明龙恒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大楼*座*层。法定代表人:肖江楠,总经理。原审被告:昆明玉龙园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号龙园*楼。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原审被告:肖江暋,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肖毓昆,男,汉族,1940年4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肖江楠,男,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陈超,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淑静因与被上诉人郑昌明,原审被告昆明龙恒置地有限公司、昆明玉龙园珠宝有限公司、陈超、肖江暋、肖毓昆、肖江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淑静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淑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艳玲审判员  杨 聪审判员  范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绍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