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4760朱彪与胡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彪,胡国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760号原告:朱彪,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胡国全,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朱彪与被告胡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