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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4760朱彪与胡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彪,胡国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760号原告:朱彪,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胡国全,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朱彪与被告胡国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