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514李云峰与陈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峰,陈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峰,现住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陈红波,现住址巴林左旗李云峰与陈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4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红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云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红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陈红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红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云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红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云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桑林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