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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徐庆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徐庆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885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2-1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5306139k。负责人潘立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海全,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庆柱,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徐庆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