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曾用,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郭某、吴某、樊某将济源市五龙口镇西正村东、程村西、一干渠南自己种植的49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砍伐树木的立木材积为13.187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樊某、郭某、吴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滥伐林木工具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济源市五龙口镇西正村证明两份,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一份,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立木材积13.1877立方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红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