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永光、吴黎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光,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永光,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吴黎群,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693348-5。法定代表人吴黎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永光与被执行人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永光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黎群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荔城区拱辰街道的房产(房产权证号L2××45)和被执行人陈冬梅所有的,坐落于荔城区延寿的房产(房产权证号L2××36)、荔城区延寿北街的房产(房产权证号L2××37)号房产可供执行;但上述房产均被本院(2015)荔执字第728号案件首先查封,且上述房产正在处置当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