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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亚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亚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172号原告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东路付28号院内。法定代表人董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华,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晶,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亚亚,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亚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33元,减半后191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任平汉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龙龙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