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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黄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黄加华,潘丽鹏,黄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区广场西侧中晖商业广场北区21幢第一单元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53799940。被执行人黄加华,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潘丽鹏,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开洪,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加华、潘丽鹏、黄开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加华、潘丽鹏、黄开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加华、潘丽鹏、黄开洪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