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与余文、张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余文,张贵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负责人:熊中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习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文,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张贵华,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诉被告余文、张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去向不明,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