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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与余文、张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余文,张贵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负责人:熊中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习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文,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张贵华,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诉被告余文、张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去向不明,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