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成元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成元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3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1108。法定代表人:滕树程,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朝,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成元高,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诉被告成元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以被告成元高已偿还本金475元,并与原告签订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书面承诺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所欠原告的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家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莹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