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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瑞环与杨柳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瑞环,杨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9民督8号申请人:罗瑞环,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3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杨柳,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10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罗瑞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瑞环称,2017年3月8日被申请人杨柳通过微信分三次向申请人罗瑞环借款3620元,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杨柳归还借款36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罗瑞环借款3620元。申请费1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