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小妹与滕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妹,滕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2551号原告:付小妹,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明,系原告丈夫。被告:滕通辉,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付小妹诉被告滕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二年利息5000元,共计人民币55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小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明、被告滕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25日被告滕通辉向原告付小妹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6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两次共归还了原告20000元,而剩余款项30000元经原告方催讨,至今未还。遂成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通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付小妹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付小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付小妹负担275元,被告滕通辉负担3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申请执行时效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