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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生源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生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8392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生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于东窑坝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9964X8。法定代表人:余大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秦,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张鑫。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生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余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生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279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其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河沙。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河沙款,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27948元,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天禄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生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算单十六份、通知书两份、潼南县宝源建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证、潼南县余建源建材营业纸张、对账单并有原告陈述作为证据,本院进行了证据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潼南县宝源建材经营部自2015年开始向被告供应河沙,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滚动付款,期间被告亦用混凝土或房产抵扣所欠货款。双方发生业务过程中,潼南县宝源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告发出户名变更通知,告知被告以新户名潼南县余建源建材经营部进行挂账结算。之后,潼南县余建源建材经营部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以原告名义挂账结算。上述两份通知书被告均实际收悉。2017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载明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应付原告货款为3227948元,被告在信息正确无误栏签字盖章。之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潼南县宝源建材经营部向被告供应河沙,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潼南县余建源建材经营部向被告发出通知书,因潼南县余建源建材经营部与原告系不同主体,其对被告债权实际上已转让给原告,被告亦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表明被告收到通知书,认可原告享有原潼南县余建源建材经营部对其的债权,债权转让发生效力。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日确认欠款金额后,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确认的欠款金额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区生源运输有限公司货款32279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16312元,由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金额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