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建柱与张洵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建柱,张洵,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建柱,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洵,男,1994年7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审第三人: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7559W。法定代表人:徐万刚,总经理。上诉人于建柱与被上诉人张洵、原审第三人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11815号民事裁定,驳回于建柱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于建柱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于建柱上诉称,其实际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房屋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