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钊与王恩多、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钊,王恩多,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768号原告:李钊,男,200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学生,住址黄梅县黄梅镇大胜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72009********。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钊父亲),男,1977年7月5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黄梅镇大胜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黄梅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参与调解,代为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恩多,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址凤台县顾桥镇黄湾村叶台队413。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2********。被告: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反诉、上诉。原告李钊与被告王恩多、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汽车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维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恩多、联谊汽车公司、天安财保淮南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92526.74元;2.由王恩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4日16时50分许,在308省道黄梅县黄梅镇大胜坡村十八组路段,王恩多驾驶车牌号为皖D×××××重型半挂牵引车-皖D×××××半挂车沿308省道由黄冈市蕲春县往安徽省阜阳方向行驶,途经上述路段时,遇前方路面行人李钊由路南横过公路至路北,因车速过快王恩多刹车避让时将李钊刮撞倒路面上,致使李钊受伤。事后,李钊被送往九江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检查与治疗,共住院15天,共用去医疗费用7697.70元。本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恩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钊无责任。另李钊伤情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1.伤残程度为X(10)级;2.护理时间为90日、营养时间为90日;3.后期治疗费预计3000元左右或据实结算。李钊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1、皖D×××××重型半挂牵引车天安财保淮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率),皖D×××××半挂车在天安财保淮南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额5万元,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王恩多已向李钊支付赔偿款77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钊损失82500元,定于本调解书收到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原告李钊在得到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当即返还被告王恩多垫付款4643元[7700-3057元(鉴定费2000元+受理费1057元);三、原告李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被告王恩多负担(原告李钊已预交不退,由原告李钊在被告王恩多垫付款中扣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