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现住所松原市乌兰大街金钻广场*座**号。申请执行人刘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鹏修车款1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