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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天鹏与周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鹏,周长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851号原告:杨天鹏,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周长春,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鹏与被告周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以被告暂时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美霞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