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执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宏力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都江堰市宏力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2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宏力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守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宏力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宏力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