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世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世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898号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徐雪上犹县东山镇滨江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世桃,女,汉族,成年,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被告陈世桃已交纳相应物业费用。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幸雅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