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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718号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04392604Y。法定代表人:吴利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系原告职员,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乐清市。被告: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71645973J。法定代表人: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