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恢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苑林海、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林海,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652号申请人:苑林海,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龙口市振兴路***号。本院立案受理了苑林海诉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3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苑林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1月6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1月7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2017年7月20日向申请人苑林海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现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会作出的(2017)鲁0681执10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德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