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548王文与章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章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548号原告:王文,女,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东台市人,住东台市。被告:章程,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王文与被告章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文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