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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荣华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新野县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新野县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316号原告:樊荣华,女,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永,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新野县分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解放路南段。原告樊荣华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新野县分公司存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