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焕珍与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珍,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108号原告:刘焕珍,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彩,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系原告哥哥。被告: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南岭。本院受理原告刘焕珍与被告山东广合塑胶有限公司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焕珍负担。审判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全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