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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由庆耀犯受贿罪一案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庆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31号被执行人:由庆耀,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小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由庆耀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由庆耀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允辉银行存款40000元或等价的其他相应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