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由庆耀犯受贿罪一案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庆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31号被执行人:由庆耀,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河滨小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由庆耀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由庆耀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允辉银行存款40000元或等价的其他相应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