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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积喜、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孙积喜,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负责人:马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积喜,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被执行人: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积喜、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积喜给付借款本息314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50元,并承担执行费4732元;被执行人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314400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执行费473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积喜、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积喜银行存款32683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1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