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世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勇,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5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杨世勇在仁怀市鲁班街道“碧桂园”工地办公楼中被害人任某的办公室内,将任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价值1146元的华为牌P8型手机盗走。2.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世勇在仁怀市茅坝镇牌坊街龙某家玩耍,将龙某之子龙某2放在客厅电视柜上充电的手机盗走(该手机未鉴定价值)。3.2016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世勇在仁怀市盐津街道“盛世龙城”工地上的一杂物间内,将被害人谭某的640元现金和被害人黄某1的一部未鉴定价值的手机以及被害人黄某2的一部价值783元的HTC牌手机盗走。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世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世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杨世勇处扣押了涉案的HTC牌手机后待发还被害人黄某2。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世勇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多次盗窃的情节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世勇退赔给被害人任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千一百四十六元,赔偿给被害人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六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发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琼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