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滁州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永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杨金龙2017.7.20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08号原告:滁州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金叶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756246002。法定代表人:夏胜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梅,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家东,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被告冯永梅丈夫。原告滁州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滁州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