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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丰城市蕉坑家家旺食品厂、徐小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蕉坑家家旺食品厂,徐小马,石盼弟,徐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05号申请人:丰城市蕉坑家家旺食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蕉坑乡。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旺兴。被申请人:徐小马,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申请人:石盼弟,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申请人:徐双林,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城市蕉坑家家旺食品厂(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徐小马、石盼弟、徐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小马、石盼弟、徐双林的银行存款11472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小马、石盼弟、徐双林的银行存款11472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5元,由被申请人徐小马、石盼弟、徐双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