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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崔绍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松江路1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顾金华,该公司董事长。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应通知各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冯殿民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徐颖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