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756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凯,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法定代表人:王宏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盈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法定代表人:张厚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法定代表人:吴家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有限公司、滕州市鲁宏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已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20日,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股金收益200万元。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以股息偿还贷款利息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的股金分红账户的冻结,并另行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90401010020100001776账户的冻结;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盈泰肉制品有限公司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401010020100001776账户的股金收益2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